(2017)冀0531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刘风林、师存乐拐卖妇女、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风林,师存乐,卫玉生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31刑初5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风林,男,1994年2月8日出生于河北省广宗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住。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广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经广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执行逮捕。现羁押广宗县看守所。被告人师存乐,女,1978年12月7日出生于河北省广宗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住。因涉嫌收买被拐卖儿童罪,于2017年2月10日被广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6日因广宗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2017年4月28日被广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隋瑞岭,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卫玉生,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于河北省广宗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广宗��,住。因涉嫌收买被拐卖儿童罪,于2017年3月5日被广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7年4月28日被广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田淑荣,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未检刑诉[20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风林犯拐卖儿童罪,被告人师存乐、卫玉生犯收买被拐卖儿童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建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风林,被告人师存乐及其辩护人隋瑞玲,被告人卫玉生及其辩护人田淑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4日,被告人刘风林的妻子王某1在广宗县医院生育一男婴,因刘风林怀疑该男婴不是其���生子女,便决定将该男婴卖给他人抚养。被告人卫玉生、师存乐夫妇得知此消息后,于同年8月25日晚上在广宗县医院住院部病房内找到刘风林,经双方协商,最终卫玉生、师存乐以8万元的价格将孩子抱走抚养,刘风林实得79,900元。为了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风林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新出生婴儿以八万元价格卖与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师存乐、卫玉生没有任何收养手续,私自以八万元价格收买婴儿进行抚养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收买被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风林辩��,当庭自愿认罪,其妻子生育男婴后因家里穷没有抚养能力,所以将孩子出卖给他人抚养,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师存乐、卫玉生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兄弟四人均无男孩,为了传宗接代购买男婴予以抚养,抚养过程中尽心尽力没有虐待该男婴,因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而触犯法律,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隋瑞岭、田淑荣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师存乐、卫玉生犯收买被拐卖儿童罪不持异议。二被告人受封建观念影响收买儿童,抚养期间未虐待、未阻止公安机关解救,主动将孩子交到公安机关处理,其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师存乐、卫玉生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均具有自首情节;本案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案应适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的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之规定,收买被拐卖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师存乐、卫玉生免予刑事处罚或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4日,被告人刘风林的妻子王某1在广宗县医院分娩一男婴,并决定将该男婴卖给他人抚养。被告人卫玉生、师存乐夫妇得知此消息后,于同年8月25日晚上在广宗县医院住院部病房内找到刘风林,经双方协商,最终卫玉生、师存乐以8万元的价格将孩子抱走抚养,刘风林实得79,900元。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被拐卖儿童下落后,于2017年2月9日上午,到被告人师存乐、卫玉生家中解救被拐卖儿童,被告人师存乐携带收买儿童予以藏匿,阻碍公安机关对被拐卖儿童解救。后经该村干部做其思想工作,师存乐携带儿童跟随公安民警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卫玉生于2017���3月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记载,2016年12月19日13时20分许,李某1报称,2015年8月份广宗县洗马村刘风林将其妻子王某1生育的一男婴以八万五千元卖与他人;公安民警在办案中发现,刘风林拐卖儿童由广宗县冯某镇侯家寨村卫玉生、师存乐夫妇收买。2、解救经过证实,2017年2月9日公安民警在办理刘风林拐卖儿童一案中发现被刘风林拐卖的儿童由广宗县冯家寨乡侯家寨村卫玉生、师存乐夫妇收买。民警赶到卫玉生家后,发现卫玉生家已上锁,经走访发现师存乐将收买的儿童藏匿到前邻居冯书平家,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后经村干部做思想工作,师存乐抱着其收买的被拐卖儿童跟随民警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3、到案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接报警后,于2016年12月20日对刘风林拐卖儿童案进行立案侦查,当日8时许,通知刘风林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刘风林于同日9时许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刘风林对将其妻子生育男婴卖与他人的事实供认不讳;2017年2月9日公安民警在办理刘风林拐卖儿童一案中发现被刘风林拐卖的儿童由广宗县冯家寨乡侯家寨村卫玉生、师存乐夫妇收买。民警赶到师存乐家后,发现师存乐家已上锁,经走访发现师存乐抱其男婴藏匿到前邻居冯书平家,后经本村干部做思想工作,师存乐于当日11时许跟随民警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被告人卫玉生于2017年3月5日13时30分许,在其亲属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4、证人李某1、李某2证言均证实,2015年8月份,广宗县大平台乡洗马村刘风林妻子广宗县医院住院部生育一男婴,被刘风林将以八万多元价格卖掉。5、证人王某1证言,���与丈夫刘风林吵架后离家出走,同北京网友杨志在保定同居一个多月,回来后过了两个月,经检查我怀孕三个月,孩子不是刘风林的,刘风林得知后同我商量因为家庭条件负担不起,如果是女孩就留下,如果是男孩就卖掉,我就同意了。2015年8月份,我在广宗县医院生育一名男婴,一天晚上10点多,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有三四个人来到广宗县医院我住院的病房,经医生检查孩子健康,其中一个男子将八万元钱给了刘风林并抽走一百元,后将孩子抱走。6、证人李某3证言,我是刘风林的奶奶,刘风林妻子王某1生育孩子后在广宗县医院住院部被刘风林卖掉。7、证人刘某1证言,因为刘风林怀疑其妻子王某1怀的不是其自己的孩子便想孩子出生后卖掉。2015年8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在广宗县医院病房将刚出生的男婴以八万元价格卖掉。8、证人王某2证言,以前听说亲戚张某的姐姐家没有男孩,一直想要一个。2015年8月份我在广宗县医院妇产科生育孩子时,听说有人想把刚出生的男孩卖掉,便联系张某并告知其电话号码。9、证人张某、师某、卫某1证言均证实,因为师存乐没有儿子也不能再生育所以想买个男孩。2015年8月份一天晚上,张某得知广宗县医院有人卖男孩,便电话与卖孩子的人协商价格为八万元。后由师某驾车拉着张某、师存乐、卫玉生、卫某1在广宗县医院病房以八万元价格收买一名男婴取名卫某某。10、证人卫某2证言,弟弟卫玉生于2015年7、8月份,以八万元价格收买一名男婴取名卫某某,其中我借给卫玉生三万元。公安机关机关解救孩子时,我们怕公安机关将孩子带走,便把孩子藏了起来。11、证人卫某3、马某证言均证实,邻居师存乐一家对其收买的男孩非常��,从不让其受委屈。12、广宗县医院住院病案证实,被告人刘风林妻子王某1于2015年8月18日至27日在广宗县医院住院,2015年8月24日在该医院生育一名男婴。13、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不排除卫某某与王某1存在单亲遗传关系。14、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收买被拐卖儿童部分资金的来源。15、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刘风林于1994年2月8日出生,被告人师存乐于1978年12月7日出生,被告人卫玉生于1975年8月16日出生,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被告人刘风林供述,妻子王某1离家出走和他人同居一段时间,回来发现怀孕了,我怀疑孩子不是我的,我家又穷养不起,孩子出生后就准备卖掉。2015年8月份,妻子王某1在广宗县医院生育一名男婴后,有人给我打电话谈收买孩子的事,最���说好八万元他们晚上来抱孩子。当日晚上10点多,有几个人来到病房给我七万九千九百元现金,将孩子抱走。17、被告人师存乐供述,丈夫卫玉生兄弟四人都没有儿子,我和丈夫就想着买个男孩传宗接代。2015年8月25日下午7点左右,弟媳张某说广宗县医院有人卖男孩,问我八万元要不要。同丈夫商量后,筹齐了八万元。晚上9点左右,同弟弟师某、弟媳张某、卫玉生、卫某1来到广宗县医院,以八万元价格将孩子抱回,我们是真心抚养孩子,对孩子没有虐待行为。我知道买孩子违法,公安民警解救孩子时,我抱着孩子躲藏在前邻居冯书平家,后经村干部做工作,跟随民警到公安机关。18、被告人卫玉生供述,我们兄弟四人都没有男孩,为了传宗接代,想收买个男孩。2015年8月份一天,亲戚张某说广宗县医院妇产科住院部有一家生了个男孩不想要了,���我们要不要。经商量同意收买,由师某驾车带着我、师存乐、张某到广宗县医院住院部,以八万元价格收买一名男婴。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风林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其妻子刚刚分娩男婴予以出卖,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师存乐、卫玉生明知是被拐卖儿童而收买,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风林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师存乐、卫玉生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参与、作用相当,不分主从。被告人师存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师存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卫玉生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本案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前,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适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刑法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即收买被拐卖儿童,对被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师存乐、卫玉生收买被拐卖儿童,虽然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但其不法状态一直持续,且公安机关解救时被告人师存乐予以阻碍,故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其他从轻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风林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22年6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师存乐犯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卫玉生犯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刘风林违法所得79,9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毕 肃人民陪审员 王明��人民陪审员 王 丽 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薛 战 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