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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特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贺桂芬与姜文富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贺桂芬,姜文富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特14号申请人:贺桂芬,女,195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姜文富,男,195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代理人:姜迎春,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申请人贺桂芬与被申请人姜文富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姜文富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程序。审判员  高丽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