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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4执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邢荣琴、陈立强、城战军、陈新键、陈新英与吴令素、陈建峰、陈双峰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荣琴,陈立强,陈战军,陈新键,陈新英,吴令素,陈建峰,陈双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4执598号申请执行人邢荣琴,女,1944年10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吴家庄人。申请执行人陈立强,男,1963年6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吴家庄人。申请执行人陈战军,男,1965年12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吴家庄人。申请执行人陈新键,男,1971年3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吴家庄人。申请执行人陈新英,女,1962年12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吴家庄人。被执行人吴令素,女,1954年1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吴家庄人被执行人陈建峰,男,1978年12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吴家庄人。被执行人陈双峰,男,1981年1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吴家庄人。本院在执行邢荣琴、陈立强、陈战军、陈新键、陈新英与吴令素、陈建峰、陈双峰物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牛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