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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91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苗长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苗长青,陈作菊,山东世纪金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1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被执行人:苗长青,男,1989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陈作菊,女,1988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山东世纪金源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苗长青、陈作菊、山东世纪金源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91民初5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67324.8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苗长青、陈作菊、山东世纪金源置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91民初5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党国审 判 员  丁 宁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