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2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孟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12刑初240号公���机关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某,男,汉族,务工,住兰山区。2015年6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2017年4月1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2017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汪清华,山东正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临东检公刑诉[2017]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春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及其辩护人汪清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孟某酒后驾驶鲁Q×××××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河东区凤凰大街由东��西行驶至凤凰岭街道赵家黑墩村路段,与由南向北行驶左转弯的赵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驾驶的无号牌电动四轮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赵某重型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告人孟某体内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173.3mg/100ml,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本院另查明,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王某、聂某的证言;监控录像;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酒精检验鉴定报告,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安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查询,驾驶证及行车证信息查询,接处警单,被害人赵某户籍信息查询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被告人孟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令其到所在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被告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尚 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阿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