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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执2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文超与李江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超,李江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2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文超(412825197709129137),男,1977年9月12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李江超(412825198202281054),女,1982年2月28日,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张文超与李江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文超与被执行人李江超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722执202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华彬审判员  耿贺年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洪新合议庭笔录案由:借款合同评议时间:2017年6月26日评议地点:上蔡县法院执行局合议成员:审判长:冯华彬审判员:耿贺年、翟光波书记员:王洪新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文超与被执行人李江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终结(2017)豫1722执202号案件的执行。冯:同意终结(2017)豫1722执202号案件的执行。耿:同意以上两位同志的意见。合议庭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终结(2017)豫1722执202号案件的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