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保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魏本兰与张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保466号申请保全人:魏本兰,女,1956年8月15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张金国,男,成年人,现住敦化市。申请保全人魏本兰与被申请保全人张金国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魏本兰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张金国名下车辆车籍手续,并已提供担保。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张金国的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保全人段荣付撤回财产保全申请。审判员 车 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嘉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