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623民初1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大刚诉刘荣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大刚,刘荣光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1817号原告:杨大刚,男,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发荣,德阳市中江县永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荣光,男,1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原告杨大刚与被告刘荣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杨大刚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大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大刚负担。审判员  刘开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叶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