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85民初2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钦与廖鲁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钦,廖鲁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5民初2734号原告王钦,男,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委托代理人刘婷,浙江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鲁兵,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钦诉被告廖鲁兵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钦以自行行使处分权为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钦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钦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钦负担。审判员  张成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云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