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12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森与伊春市鑫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永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森,伊春市鑫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永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12执4号申请执行人:李森,男,196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伊春市鑫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双山,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关永权,男,196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森与被执行人伊春市鑫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永权民间借贷243,800.00元纠纷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发出申报财产令,并利用查控系统对其存款、车辆、房产进行查询,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伊春市鑫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永权因其未申报财产,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 东审判员 李 利审判员 牛辉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青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