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2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全慧坤与刘国龙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慧坤,刘国龙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641号原告:全慧坤,男,195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饶河县。被告:刘国龙,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饶河县。原告全慧坤与被告刘国龙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全慧坤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慧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全慧坤负担。审判员 赵雄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