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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2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全慧坤与刘国龙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慧坤,刘国龙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641号原告:全慧坤,男,195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饶河县。被告:刘国龙,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饶河县。原告全慧坤与被告刘国龙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全慧坤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慧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全慧坤负担。审判员  赵雄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