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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3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亮与被执行人梁世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亮,梁世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3执81号申请执行人:高亮,男,汉族。被执行人:梁世刚,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亮与被执行人梁世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1023民初4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梁世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由梁世刚给付高亮借款20000元,从2015年12月1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立案后,梁世刚躲避执行,下落不明,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梁世刚有可供执行财产,致使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勇审 判 员  王奇峰代理审判员  慕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薛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