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执异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世览实业有限公司、黄绍铃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世览实业有限公司,黄绍铃,谢芳,邬锦峰,谢建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3执异55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被执行人上海世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黄绍铃,男,1973年5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谢芳,女,1977年8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邬锦峰,男,1972年6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谢建斌,男,1984年10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第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XXX号XXX层。负责人陶永平。委托代理人顾杰,上海仁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如元,上海仁宣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世览实业有限公司、黄绍铃、谢芳、邬锦峰、谢建斌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上海市普陀公证处作出的(2013)沪普证执字第5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海世览实业有限公司、黄绍铃、谢芳、邬锦峰、谢建斌未能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3)宝执字第3647号予以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已将本案中对上海世览实业有限公司、黄绍铃、谢芳、邬锦峰、谢建斌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2016年12月30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更名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故第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并就此提供了上海市普陀公证处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的(2013)沪普证执字第52号《执行证书》、2013年12月30日申请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2014年1月30日《青年报》登载的《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4日出具的《债权转让确认函》等证据。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已将本案全部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对此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 洁代理审判员 王丽辉人民陪审员 郁 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陆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