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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3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黄星与龙天安、龙上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星,龙天安,龙上友,张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3943号原告:黄星,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新如、梁泽富,分别系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龙天安,男,199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东县,被告:龙上友,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东县,被告:张某,男,200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翠山湖新区,原告黄星诉被告龙天安、龙上友、张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进行审理。本院已按照原告黄星在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签署的地址向其送达开庭传票。开庭当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院已经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前亦未提交延期开庭的申请视为自动放弃相关权利,本案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78元,减半收取计183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星负担。审判长  向良平审判员  邓文辉审判员  唐 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志伟冯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