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8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沈阳分行与李世龙、杨敏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沈阳分行,李世龙,杨敏,沈阳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广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8727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26号。负责人:李国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贺,辽宁君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世龙。被申请人:杨敏。被申请人:沈阳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东路35号。法定代表人:车建兴,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沈阳分行诉被申请人李世龙、杨敏、沈阳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广场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世龙、杨敏、沈阳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8604.05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世龙、杨敏、沈阳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8604.0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曲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祝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