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4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正强与蒙城龙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强,蒙城龙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4468号原告:王正强,男,198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同,蒙城县三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蒙城龙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新城西路花园广场0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672619930W。法定代理人:曾某,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正强诉被告蒙城龙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王正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正强负担。审判员 刘晓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