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刑更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肖天鹏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天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刑更237号罪犯肖天鹏,男,199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南京路*号。现陕西省黄陵监狱服刑。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6日以(2013)临刑初字第0020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肖天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3年3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1月4日送黄陵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2016)陕06刑更475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肖天鹏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0年10月31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于2017年6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以罪犯肖天鹏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肖天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4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肖天鹏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天鹏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园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