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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1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姚荣贵、江苏赛豪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荣贵,江苏赛豪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1民初641号申请人:姚荣贵,男,197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昱,安徽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赛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学山路107号,组织机构代码78067511-2。法定代表人:金蝉。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姚荣贵诉被申请人江苏赛豪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姚荣贵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江苏赛豪建设有限公司在郎溪县金桥学校的工程款2250000元。申请人姚荣贵依法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江苏赛豪建设有限公司在郎溪县金桥学校的工程款2250000元,冻结期限至2018年6月26日。当事人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查封予以解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大财人民陪审员  张晓红人民陪审员  严佑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庹文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