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3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庭勇与于龙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庭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3执148号申请执行人马庭勇,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于龙年,男,1988年5月1日出生。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马庭勇与被执行人于龙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3民初728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案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3民初72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业人民陪审员 :韩凤英人民陪审员 :高宏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董靖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