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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1执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冀洪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1121执保210号申请人: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滕章义,董事长。被申请人:冀洪花。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冀洪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依据申请人申请2017年3月31日将冀洪花名下枣强信用社张米信用社账户18×××49存款冻结20000元,已冻结20000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