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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程诺与隋丽丽抚养费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诺,隋丽丽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民初910号原告程诺,男,2007年2月15日出生,现住北安市。法定代理人程涛(程诺父亲),男,1980年5月2日出生,现住北安市。被告隋丽丽(程诺母亲),女,1981年2月5日出生,现住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交纳即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佳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秋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