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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执5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西安西变中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府谷县漠源镁业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西变中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府谷县漠源镁业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5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西安西变中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刘延,男,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府谷县漠源镁业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府谷县。法定代表人:王文光,男,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西变中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府谷县漠源镁业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西安西变中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货款38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000元、执行费5600元。因被执行人府谷县漠源镁业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期间依法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府谷县漠源镁业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某某银行账户内的存款392600元。现已向申请人兑付相关款项,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执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郝 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