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9民初1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秀如与赵文敬、李书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如,赵文敬,李书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初1873号原告:王秀如,女,196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阳市卧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栓众,河南锦明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文敬,男,汉族,农民,住址不详。被告:李书勤(系赵文敬之妻),女,汉族,农民,住址不详。原告王秀如与被告赵文敬、李书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王秀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2000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经营杜康牌白酒,因资金周转困难,通过中间人王国军介绍,于2015年6月9日和2015年6月22日分别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和150000元,于2016年11月2日出具利息欠条20000元。后原告索要无果。现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因民间借贷纠纷请求被告赵文敬、李书勤偿还借款,但未能提供被告赵文敬、李书勤的准确信息,属被告不明确,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秀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退还王秀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辛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海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