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执4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周涛与孙少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涛,孙少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1执4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涛,男,197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楚店镇周东行政村周东自然村287号。被执行人孙少威,男,199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花沟镇孙小桥行政村孙小桥自然村100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621民初208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孙少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孙少威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孙少威所有的皖SF****雪佛兰牌汽车一辆;二、在查封(扣押)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的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中健审判员 张 立审判员 杜运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华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