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磨建娃、磨少聪、磨少蓓、宋德明、张桂兰与户晓震、柳秀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磨建娃,磨少聪,磨少蓓,宋德明,张桂兰,户晓震,柳秀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270号申请执行人磨建娃,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磨少聪,男,199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磨少蓓,女,1997年4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宋德明,男,195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桂兰,女,195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户晓震,男,199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柳秀清,女,1993年7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磨建娃、磨少聪、磨少蓓、宋德明、张桂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灞民初字0140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磨建娃、磨少聪、磨少蓓、宋德明、张桂兰与被执行人户晓震、柳秀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户晓震、柳秀清向申请执行人磨建娃、磨少聪、磨少蓓、宋德明、张桂兰支付案件款224538元、案件受理费9956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户晓震、柳秀清银行账户,由于本案履行期届满,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1执270号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党鹏刚代理审判员 李 全代理审判员 王 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