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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03民初5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金聪与邗江区有道餐厅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聪,邗江区有道餐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3民初5599号原告:金聪,男,199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佳权,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雩,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邗江区有道餐厅,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邗江中路358号扬州三盛国际广场四层。经营者:李平,男,198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巧琴,住南京市玄武区。原告金聪与被告邗江区有道餐厅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金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聪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金聪负担。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