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彥军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1722执423号移送执行单位上蔡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王彥军,男。本院在执行王彥军罚金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彥军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耿贺年审判员 翟光波审判员 冯华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新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