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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4民初1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陶德峰与刘树珠、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德峰,刘树珠,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4民初1913号原告:陶德峰,男,196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其勇,射阳县海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霞,射阳县海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树珠,男,196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祥,射阳县合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欣凤里鹜港701、702底商2-2C-2号第二层。负责人:王云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吉世文,该公司员工。原告陶德峰与被告刘树珠、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陶德峰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陶德峰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陶德峰负担。审 判 长  董士玲代理审判员  顾明旺人民陪审员  李宏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