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322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富蕴县馨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牛青山、孙菲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22民初405号原告:富蕴县馨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富蕴县。法定代表人:尹晓林,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赛·沙哈尔亚,新疆蕴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青山,男,1989年2月出生,汉族,住新疆富蕴县。被告:孙菲菲,女,1989年1月出生,汉族,住新疆富蕴县。原告富蕴县馨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牛青山、孙菲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经于庭前自行与被告牛青山、孙菲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蕴县馨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即750元,由原告富蕴县馨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甲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京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