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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民初3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四川省麒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与廖明峰、陈长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麒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廖明峰,陈长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3626号原告:四川省麒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建材路228号香水城1栋1层8号。法定代表人:黄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力,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廖明峰,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陈长英,女,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原告四川省麒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与被告廖明峰、陈长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四川省麒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麒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省麒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高玉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吉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