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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45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孙立兵与泰州市康红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兵,泰州市康红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5548号原告:孙立兵,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泰州市康红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职工,住河北省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西硕(原告之子),男,199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施工员,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泰州市康红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振北路9号。法定代表人白富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军,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印波峰,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立兵诉被告泰州市康红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立兵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朋林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人民陪审员  赵洪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明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