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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92民初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1159王先明与武进区横林标盛机械配件厂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先明,武进区横林标盛机械配件厂,黄星宇,朱建兴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92民初1159号原告:王先明,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云,江苏臻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骋,江苏臻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进区横林标盛机械配件厂,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江村工业园***号。经营者:朱林烽。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丰,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黄星宇,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沧浪区。第三人:朱建兴,男,195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本院受理原告王先明诉被告武进区横林标盛机械配件厂、第三人黄星宇、朱建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国栋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进区横林标盛机械配件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先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先明撤回对被告武进区横林标盛机械配件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先明负担。审 判 长  刘玉凤人民陪审员  汤焕松人民陪审员  蒋文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常 鑫书 记 员  张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