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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5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许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朱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某,王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5执91号申请执行人许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有限公司销售人员,住**省**市**区**路,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厂退休工人,住**省**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朱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厂会计,住址同上,公民身份证号码***************。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6〕黑02**民初2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6〕黑02**民初29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川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艳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