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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02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靳永红与内蒙古龙胜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永红,内蒙古龙胜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02民初1154号原告:靳永红,男,汉族,1968年1月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鹏,内蒙古瑞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龙胜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洪魁,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宽,系该公司职员。原告��永红与被告内蒙古龙胜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胜包装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靳永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鹏、被告龙胜包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靳永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为原告依法补缴2005年3月份至今的养老保险(交到社保局);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靳永红于2005年3月份在被告处从事纸箱包装工作,一直工作至今,被告未给原告缴纳养老保险,原告向乌兰察布市劳动人事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以超出仲裁时效为由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出于无奈,被迫起诉,恳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龙胜包装公司辩称,和员工说过养老保险的事,说个人交一部分公司负责交一部分,但是当时职员并不在意办理养老保险,所以折现补充到了工资里面,而且公司现在的情况,资不抵债,也难以缴纳养老保险。原告从2005年到现在有一段时间离开了公司。本院认为:社会保险征缴部门与缴费义务主体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的行政法律关系,因欠缴或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靳永红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靳永红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刘永贵审判员郭建海人民陪审员郭明元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庞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