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023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远祥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远祥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023刑初91号公诉机关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远祥,曾用名杨远强,男,1966年5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监利县,汉族,初中文化,住监利县,2004年3月至2014年11月任监利县上车湾镇杨岭村党支部书记。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5日经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2016年12月9日被监利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期间羁押39天;2017年6月26日由本院决定逮捕,2017年6月27日,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监利县看守所。辩护人周毅成,湖北保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监利县人民检察院以监检公诉刑诉〔20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远祥犯贪污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监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尚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远祥及其辩护人周毅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监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杨远祥利用其担任监利县上车湾镇杨岭村党支部书记,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冒领、虚列工程支出等手段,侵吞公款47362.5元,个人实得42262.5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杨远祥利用担任杨岭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以村民杨国平的名义制作虚假资料申报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6000元。2011年12月21日,杨远祥在监利县上车湾镇建设办公室领取6000元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发放存折后,从该存折上取款5900元,除支付村干部杨某2与杨某12等人的吃饭开支200元外,余款5700元杨远祥据为己有,用于个人生活开支。2.2011年初,被告人杨远祥利用担任杨岭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与该村时任村长杨某2、会计杨某1商量后,以杨岭村村民杨某10、杨某3、杨某5、杨某6、杨某1等五人的名义,制作屠宰10头耕牛的虚假资料,申报套取国家“以机代牛”补贴资金12000元。2012年1月15日,杨远祥以杨强鹏等上述五位村民的名义在上车湾镇财政所领取“以机代牛”补贴款12000元的邮政储蓄银行存单后,当日在上车湾镇邮政储蓄银行将12000元补贴款取出。回村后,杨远祥以发放福利的名义将此款分给时任村长杨某2、会计杨某1、妇女主任郑某2、副主任杨某11每人1200元,余款7200元杨远祥据为己有,用于个人生活开支。3.2012年3、4月份,上车湾镇财政所要求各村准备报账,被告人杨远祥利用担任杨岭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找他人以龚某名义制作一份虚假的杨岭村东杨港疏挖工程合同后,又以龚某名义自制虚假领款单在其本人保管的国家扶贫款中虚报工程款开支29362.5元。被告人杨远祥将此款据为己有,用于自己家庭修建房屋开支。案发后,被告人杨远祥全额退赔了个人所获赃款。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杨远祥利用其担任监利县上车湾镇杨岭村党支部书记,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冒领、虚列工程支出等手段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远祥在庭审中对起诉书的指控未提出辩护意见。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杨远祥贪污犯罪的数额应扣减9000元。应上车湾镇民政办要求,领取扶贫款时需要缴纳税款,被告人杨远祥垫资9000元作为税金,交给了上车湾镇民政办李三畏。2013年12月6日,上车湾镇民政办将该9000元退给了杨岭村当时兼任会计的杨某2,杨某2以已作支出报销为由将该9000元上了村收入,故应在起诉书指控的第三笔贪污29362.5元中扣减该9000元。2.被告人杨远祥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被告人杨远祥到案后积极全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4.请求对被告人杨远祥免除处罚。为支持其辩护意见,辩护人向法庭出示和宣读了针对杨某2的调查笔录和户名为杨某2的监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车信用社存折复印件等二组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杨远祥利用其担任监利县上车湾镇杨岭村党支部书记,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冒领、虚列工程支出等手段,侵吞公共财物人民币47362.5元,个人实得人民币42562.5元。(一)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杨远祥利用担任杨岭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以村民杨国平的名义制作虚假资料申报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人民币6000元。2011年12月21日,杨远祥在监利县上车湾镇建设办公室领取了人民币6000元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发放存折,将该人民币6000元据为己有,用于个人生活等开支。(二)2011年初,被告人杨远祥利用担任杨岭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与该村时任村长杨某2、会计杨某1商量后,以杨岭村村民杨某10、杨某3、杨某5、杨某6、杨某1等五人的名义,制作屠宰10头耕牛的虚假资料,申报套取国家“以机代牛”补贴资金人民币12000元。2012年1月15日,杨远祥以杨强鹏等上述五位村民的名义在上车湾镇财政所领取“以机代牛”补贴款人民币12000元的邮政储蓄银行存单后,当日在上车湾镇邮政储蓄银行将人民币12000元补贴款取出。杨远祥以发放福利的名义将此款分给时任村长杨某2、会计杨某1、妇女主任郑某2、副主任杨某11每人人民币1200元,余款人民币7200元杨远祥据为己有,用于个人生活开支。(三)2012年3、4月份,上车湾镇财政所要求各村准备报账,被告人杨远祥利用担任杨岭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找他人以龚某名义制作一份虚假的杨岭村东杨港疏挖工程合同后,又以龚某名义自制虚假领款单在其本人保管的国家扶贫款中虚报工程款支出人民币29362.5元。被告人杨远祥将此款据为己有,用于自己家庭修建房屋等开支。另查明,2016年11月1日,被告人杨远祥应侦查人员的要求等候在指定地点,传唤时无抗拒行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4年,被告人杨远祥在中共监利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期间退赔人民币12000元;2016年12月8日,被告人杨远祥向监利县人民检察院退赔人民币30262.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远祥在庭审中并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户籍资料、任命文件、上车湾镇财政所及杨岭村财务资料、银行取款凭条等书证;证人杨某1、张某1、曹某1、张某2、龚某、杨某2、曹某2、李某、郑某1、胡某、杨某3、杨某4、杨某5、杨某6、杨某7、杨某8、高某的证言;湖北润为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被告人杨远祥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远祥身为村支部书记,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而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冒领、虚列工程支出的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提出的被告人杨远祥在第1起贪污中实得人民币5700元的指控,经查,被告人战国杨远祥出于贪污的故意,从上车湾镇建设办公室领取人民币6000元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发放存折后,该贪污行为已实施完毕,其支付的人民币200元餐费和尚未从存折中支取的人民币100元是赃款去向,不应从贪污数额人民币6000元中扣减,故上述指控本院予以更正。被告人杨远祥的辩护人提出的第1点辩护意见,经查,辩护人在其所举证据中的杨某2的证言,与公诉人就此问题所举的杨某2的证言内容不同,且杨某2对证言内容不同所作解释合理,辩护人所举的杨某2证言应不予采信;其所举杨某2的相关存折因无证据证明与本案关联,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故该点辩护意见因无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杨远祥的辩护人提出的第2点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杨远祥应办案人员的要求,在指定地点等候,传唤时无抗拒行为,可视为自动到案,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故该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远祥的辩护人提出的第3点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杨远祥能按照办案机关的要求退赔赃款,但本院认定其非法占有的公共财物为人民币42562.5元,还有人民币300元尚未退赔,可认定被告人杨远祥退赔了大部分赃款,对此可酌情从轻处罚,故该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部分采纳。被告人杨远祥的辩护人提出的第4点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杨远祥贪污的公共财物中,部分为救济款、扶贫款,不宜对其免除处罚,故该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远祥犯贪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18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杨远祥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2562.5元,扣押机关暂扣被告人杨远祥的人民币42262.5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余款人民币300元由被告人杨远祥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之后由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朱 凌人民陪审员  蔡明珍人民陪审员  瞿云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