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5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与周应锦等三人追偿权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周应锦,熊叶清,刘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625执1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卢少铨,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友盛,国信信杨(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英哲,国信信杨(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应锦,男,汉族,1962年5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熊叶清,男,汉族,1977年11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刘玉龙,男,汉族,1976年3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应锦、熊叶清、刘玉龙追偿权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河东法灯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被告周应锦、熊叶清、刘玉龙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88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案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周应锦、熊叶清、刘玉龙三人现在广东省深圳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粤1625执1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志放审判员 陈丽芳审判员 邓 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志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