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9民初2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北京诚通嘉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与霍启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诚通嘉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霍启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9民初2000号原告:北京诚通嘉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滨海大街北侧、消防大队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30075997343T。法定代表人:杨帆,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钰,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阳,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霍启顺,男,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原告北京诚通嘉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与被告霍启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北京诚通嘉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诚通嘉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诚通嘉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伟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