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执恢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苗超、苗文政、韩成、冯广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苗超,苗文政,韩成,冯广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7执恢107号申请执行人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磊,该社主任。被执行人苗超,男,1972年08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苗文政,男,1952年12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韩成,男,1966年02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冯广福,男,1962年11月27日出生。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苗超、苗文政、韩成、冯广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汝民金初字第0010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05月17日,本院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苗超、苗文政、韩成、冯广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苗超及其共有存款(收入)7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二、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苗文政及其共有存款(收入)7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三、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韩成及其共有存款(收入)7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四、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冯广福及其共有存款(收入)7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红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