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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4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献春与湖北思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水果湖支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献春,湖北思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水果湖支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4973号原告:张献春,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地址武汉市硚口区。被告:湖北思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东路50号东湖春树里1栋1单元17层4室。法定代表人:奚芳。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水果湖支行,住所地武昌区东湖路65号。负责人:张旭。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献春与被告湖北思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水果湖支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献春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献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献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献春承担。审判员  段一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