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付臻与张建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臻,张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564号申请执行人付臻,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张建波,男,住长春市宽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付臻与被执行人张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吉0104民初26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建波给付付臻借款本金85,000元及利息,受理费2448元、保全费1057元由张建波负担。因被执行人张建波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付臻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张建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张建波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建波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张建波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土地使用权,有房屋一套已经保全查封,因超标的该房屋暂时无法处分。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1条,已对被执行人张建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张建波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第1项,第2条之规定,已将被执行人张建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26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健代理审判员 闫 涵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世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