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25执1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庞晓峰、安庆市大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晓峰,安庆市大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484号申请执行人:庞晓峰,男,汉族,1979年9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安庆市大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南路3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373452221(2-4)。法定代表人:杨春华,总经理。定远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定民一初字第000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庆市大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庞晓峰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安庆市大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广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烨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