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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3执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临泽县生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XX、鲁海国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掖市临泽县生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鲁海国,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3执763号申请执行人:张掖市临泽县生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759280-1.地址: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八一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郭天生,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鲁海国,男,198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泽县工业开发区张勇诊所南侧小院内,身份证号码6222241985********。被执行人:XX,男,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临泽县沙河镇县府街***号,身份证号码6222241984********。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甘0723执763号申请执行人张掖市临泽县生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XX、鲁海国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案件款83000元,执行费1145元;未执行标的为案件款83000元,执行费1145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鲁海国对外债务较多,经本院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未履行完给付义务,现二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经查询二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无存款;工商、车辆、房管部门无登记信息。本院依职权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及下落,但认同我院对被执行人的“四查”结果,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天斌审判员  徐品彦审判员  李吉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昕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