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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刑更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孔维智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孔维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刑更715号罪犯孔维智,男,1999年4月1日出生于青海省民和县,回族,现在青海省建新监狱服刑。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东少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履行)。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青海省建新监狱于2017年6月9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建新监狱认为,罪犯孔维智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孔维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孔维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孔维智减去剩余刑期(刑期至2017年6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丽艳审判员  吕 勇审判员  李小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子文牟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