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2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曾雪花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九龙坡区华福金科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雪花,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九龙坡区华福金科分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2137号原告:曾雪花,住福建省莆田市。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九龙坡区华福金科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福大道北段16号15幢附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31581700P。法定代表人:杨文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原告曾雪花诉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九龙坡区华福金科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曾雪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25元,由原告曾雪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文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夏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