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民终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尹贵竹因与被上诉人肖代社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贵竹,肖代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民终13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尹贵竹。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响忠,道县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代社。上诉人尹贵竹因与被上诉人肖代社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4民初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案情简单,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总结。尹贵竹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各项经济损失6,585.24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违背客观事实且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充分证实了被上诉人将上诉人打伤,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肖代社辩称,被答辩人的伤不是我造成的,事实是被答辩人打了答辩人一耳光,被答辩人怎么受的伤,答辩人不清楚。尹贵竹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肖代社赔偿尹贵竹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585.24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肖代社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3月7日凌晨2时许,原、被告在道县白芒铺镇白芒铺圩上柏承备家玩牌打300分时,最后一盘因收底的底牌发生争执。在双方争执过程中旁人将原、被告劝拉开。后原告发现自己受伤,遂于2016年3月8日到道县中医院治疗,住院4天,3月11日出院,共花费医疗费2,161.6元。2016年3月23日,原告的伤经永州市濂溪司法鉴定所鉴定,其结论为:尹贵竹被伤及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原告为鉴定伤情花费了鉴定费用400元。此后道县白芒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同白芒铺野竹福村村委会组织原、被告就原告的医疗费进行调解,因被告肖代社不同意赔偿而未果,故原告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身体权纠纷。本案中原告尹贵竹受伤是事实,但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该伤是由被告肖代社打伤。本案中仅有原告尹贵竹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因此被告打伤原告的事实不能认定,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肖代社赔偿原告为治伤所花费的医疗费、法医鉴定费、误工费等共计6,585.24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尹贵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贵竹负担。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了曾桂秀、柏承备的证人证言,拟证实上诉人在与被上诉人发生争执过程中,被上诉人致伤上诉人。被上诉人质证认为,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曾桂秀不识字,曾桂秀、柏承备应出庭作证。经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本院认证认为,证人应出庭作证,该份证据不符合证据形式要求,且无其他证据佐证该份证人证言系曾桂秀、柏承备出具,对该份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执的焦点是:上诉人的伤是不是被上诉人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上诉人尹贵竹提供的证据只能证实其身体受到了伤害,但并不能证明其伤是被上诉人所致,故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尹贵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尹贵竹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海燕审 判 员 陈 俊代理审判员 唐英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廖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