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81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饮食服务公司、张韦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饮食服务公司,张韦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81执586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饮食服务公司。地址:广西宜州市庆远镇城中中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81200911853W。法定代表人:刘子松,经理。被执行人:张韦敏,男。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饮食服务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韦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宜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6)桂1281民初18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韦敏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饮食服务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月5日立案,立案号为(2017)桂1281执586号。截止2017年1月20日,被执行人张韦敏应当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饮食服务公司租金44366.6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韦敏于2017年6月26日将租金44366.67元、案件受理费450元、执行费572.25元存入本院案款账户。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自愿放弃其债权所产生的逾期利息,并同意终结本院(2016)桂1281民初18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综上,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其应履行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81民初18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韦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