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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5执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蒋爱平、杨冬梅抵押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爱平,杨冬梅,许深开,邓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652号申请执行人蒋爱平,男,1974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七星区。申请执行人杨冬梅,女,1972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许深开,男,1976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邓海燕,女,1978年1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七星区。申请执行人蒋爱平、杨冬梅与被执行人许深开、邓海燕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7日作出的(2016)桂0305民初16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予以立案。现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6)桂0305民初16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维光审判员  张兴华审判员  莫达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萝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