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2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冯会彩与杨景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会彩,杨景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2593号原告:冯会彩,女,汉族,1979年8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留杰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景荣,女,汉族,1956年7月19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冯会彩与被告杨景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冯会彩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冯会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会彩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冯会彩负担。审 判 员 许俊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冯 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