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执5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韩彩侠、陈品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彩侠,陈品贵,赵希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3执5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韩彩侠,女,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陈品贵,男,196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赵希侠,女,1956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已作出(2016)皖0603执523号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陈品贵、赵希侠所有的位于濉溪县XX室(房地权濉私房字第××号)。现因处置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品贵、赵希侠所有的位于濉溪县xxx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继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衬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