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5民初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某1、杨某2等与杨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杨某2,杨某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5民初20号之一原告:杨某1,男,199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宣化区。原告:杨某2,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宣化区。被告:杨某3,女,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宣化区。杨某2、杨某1与杨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杨某2、杨某1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2、杨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杨某2、杨某1负担。审 判 长 赵 启 秀审 判 员 范 瑞 锋人民陪审员 罗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