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705民初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某1、杨某2等与杨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杨某2,杨某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5民初20号之一原告:杨某1,男,199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宣化区。原告:杨某2,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宣化区。被告:杨某3,女,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宣化区。杨某2、杨某1与杨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杨某2、杨某1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2、杨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杨某2、杨某1负担。审 判 长 赵     启     秀审 判 员 范     瑞     锋人民陪审员 罗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朔 来自